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(du)不夠,從而(er)造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(zu)賃設備(bei)比較合算,而實(shi)際施(shi)工(gong)中由(you)于(yu)某些(xie)原因致使租(zu)賃時間延長(chang)或工(gong)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租(zu)賃費(fei)用(yong)大增;
由(you)于(yu)對施工機(ji)械性能(neng)不(bu)了(le)(le)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(cheng)大(da)馬拉(la)小車而(er)增(zeng)加了(le)(le)費(fei)用(yong)。
2.目前(qian)尚無(wu)設(she)備租賃(lin)標準(zhun)化(hua)格(ge)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(lin)合同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紛(fen)。
雙(shuang)方在簽(qian)訂合同時(shi),由于對(dui)(dui)大(da)型機(ji)械使(shi)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(xing)、嚴密性(xing)(xing),對(dui)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(xie)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(he)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(she)備在現場(chang)管理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(yong)脫(tuo)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(ru)施(shi)工現場后,承(cheng)租方對設備的使(shi)用管理(li)不善,施(shi)工方案不完善和未制(zhi)定租賃設備現場管理(li)辦法,致(zhi)使(shi)設備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(bu)僅要(yao)選擇好租賃公司(si),還不(bu)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(hen)大(da)的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