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(zai)的主(zhu)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(lin)前(qian)雙方(fang)調(diao)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租賃(lin)(lin)設備比(bi)較合算(suan),而實際(ji)施工(gong)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(chang)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致(zhi)租賃(lin)(lin)費用大增;
由(you)于對施(shi)工機械性能(neng)不了(le)解,從而(er)使租賃(lin)設備形(xing)成(cheng)大(da)馬(ma)拉小車(che)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(hua)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(cheng)租賃合同不嚴(yan)密,履行(xing)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(dui)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險意(yi)識(shi)不(bu)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(mi)性(xing),對(dui)設(she)備返還(huan)狀況和(he)完(wan)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(zuo)人員隨機(ji)而(er)來,但機(ji)械(xie)日常維修由誰(shui)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(bei)進入(ru)施(shi)工(gong)現場(chang)(chang)后(hou),承租(zu)(zu)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管理(li)不善(shan),施(shi)工(gong)方(fang)案(an)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(zu)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(bei)現場(chang)(chang)管理(li)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(yao)選擇(ze)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(ke)對合同馬(ma)虎(hu)。否則(ze)后(hou)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